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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向钟斌:“你哥哥是哪天被抓走的,事发当天是几号?”

    “是十号,当天我正跟客户在谈生意,突然接到我妈的电话,说我哥被抓了,结果生意也没谈成。日子绝对不会错。

    我明白您的意思,当时我们去咨询其他律师时,其他律师也问过这个问题。他们说十号事发当天,离婚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从法律上讲我哥跟我嫂子还是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事不应该被认定为强奸罪,所以他们都说这案子即便到法院也没关系,花钱打点下,就ok啦!

    我觉得如果我哥真不构成犯罪,人早就放回来了。即便公安机关抓错了人,检察院难道也不懂法吗?这事恐怕没有那么简单。

    我之前通过关系找人问过,据说我哥这案子检察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所以我心里没有底儿。”钟斌道。

    “嗯,我明白您的顾虑,之前我曾经碰到过类似的案件,那是在几年前,是否是首例我不敢说,但是这类案件报出来的确实不多。在理论上,我们管这类行为统称为‘婚内强奸’。

    应该说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x关系,丈夫能否被定义为强奸罪,大家还是有争议的。”方轶不自觉的进入了教师的角色,仿佛在给学生讲解案例。

    “婚内强奸?!这都领证结婚了,还构成强奸啊!两口子滚床单还滚成强奸犯了!?”钟斌瞪着眼,惊愕的看向方轶。

    方轶一笑:“不是这个意思!

    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具体案情,您不用这么紧张。

    其实从正常的夫妻关系来说,夫妻之间有同居并发生房事的权利和义务,谁都不能否认这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

    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确立,这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这种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会自动消失。

    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自愿同居,还是一方强行逼迫另一方同居,发生x行为的,丈夫或者妻子均不构成强奸罪。”

    第5章 凡事要做最坏的打算,往最好的方向努力!

    “哦!吓我一跳,我以为我们两口子结婚这么多年,一直在犯罪呢!”钟斌轻轻拍了拍胸口道。

    “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有另一种说法。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当然包括夫妻之间x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房事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拒绝或者自始至终不接受对方的房事要求,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其实现如今无x婚姻还是挺多的,有些人的想法还是很前卫的,完全精神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

    该规定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的强奸罪,因而强奸罪的主体应该包括丈夫。”方轶道。

    钟斌的小心脏再次乱窜起来,一脸关切道:“方律师,咱们能不能别这么忽上忽下的,我的小心脏受不了!

    我不关心婚内强奸这说法是怎么来的,我就想知道我哥哥是怎么进去的,到底有没有犯罪!

    方律师,您给我说个准信吧,我哥到底够不够成强奸罪?”

    “您别急!就目前您提供的案件材料来看,这个案子事实部分很简单,您哥对事实也不否认。

    按照现在主流的观点,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也就是说不管一方用何等方式与对方发生x关系均不构成强奸罪。

    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已进入法定的婚姻关系解除程序,虽然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但是已经名存实亡,甚至见面就相互打骂,由此可以推定女方对双方的x行为是一种否定态度,也就没有理由再让双方承担夫妻间存在的义务。

    由此,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发生变化,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回到您哥的案子,在法院已经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女方,也就是您嫂子,与您哥的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只待判决书生效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您哥强行与您嫂子发生x关系,已经构成婚内强奸,也就是构成强奸罪。”方轶解释道。

    “那……我听其他律师说不构成强奸罪啊!会不会搞错了?”钟斌眼神恍惚,有些拿不定主意。

    “你可以选择相信他们,当然法院的执法标准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别的法院判有罪,咱们这边的法院不一定也会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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