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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节


,并帮助周涛把生米做成熟饭,不怕她不从。

    周涛作为本案的主要证人,其证言中没有提到邓刚如何用哑铃砸庄文婧,也没有提及庄文婧是如何用刀刺中邓刚这一关键事实,却说了他与邓刚如何密谋到山庄宿舍,实施报复行为的企图。

    对这一有利于被告人庄文婧的证词,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证言时却予以省略是不正确的,应当补充宣读。”方轶道。

    “公诉人,请对周涛证言中二人密谋部分进行补充宣读。”审判长看过证词后,看向公诉人道。

    两位检察员心里虽然不爽,但审判长发话了,也只能照做。他们知道周涛二人密谋部分如果宣读出来是对公诉人的指控相当不利的,所以才故意隐去没有宣读。

    “第二份证据,薛红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案发当晚,七时许,周涛打电话给薛红询问他被山庄开除的事,并骂了薛红,让她到山庄大门口给自己道歉,薛红拒绝了。周涛告诉她,如果她不出来,他就进去找她,要她好看。

    凌晨一点多,周涛和邓刚砸宿舍房门,让薛红出来,被她拒绝了。周涛一脚踹开了房门闯进宿舍,后面跟着邓刚。

    周涛一把将她的被子抢走,随后将她拽下床,两人在揪扯过程中,周涛将她的睡衣和内衣都扯坏了,并踢了她四脚,抓着她头发往外拽。

    此时,庄文婧从床上下来,从后面推了周涛一把,并劝阻他。但周涛不听,回手打了庄文婧一个大嘴巴,之后使劲拉扯庄文婧的睡衣前襟,把庄文婧的睡衣扯破,导致她春光外露。

    薛红趁机躲在墙边,紧裹睡衣,再看向庄文婧时,只见她手里握着一把水果刀冲着周涛乱划。周涛躲闪不急,右臂被划了一刀。

    此后,周涛往宿舍门口躲去。一旁的邓刚抄起地上的哑铃,冲庄文婧砸了过去,然后转身想往外跑,之后突然就倒下了,身体扭曲了几下,胸口渗出血来,地上被血染红了一片。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被告人庄文婧刺死的。”检察员道。

    对于该份证言,庄文婧和方轶均无异议。审判长让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三份证据,赵双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赵双与薛红、庄文婧同为山庄的服务生,并在同一宿舍居住。案发当日凌晨一点多,周涛敲宿舍门叫薛红开门,被薛红拒绝了。

    随后邓刚和周涛踹开了宿舍的门,闯进了宿舍。周涛直接到薛红床边,两人没说几句便打起来了。庄文婧下床帮薛红打周涛。

    此时邓刚从墙边抄起一个哑铃,向庄文婧冲过去。邓刚把哑铃扔出去后,就倒在了地上。庄文婧的睡衣被撕坏了,她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发愣,随后发出一声惊叫,跑出了宿舍。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庄文婧杀害。”检察员道。

    庄文婧对该份证据认可,方轶也对该份证据认可。

    “第四份证据,赵生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案发当天晚上七时许,他在山庄值班,邓刚和周涛要进去找薛红,正好被他碰到。

    因山庄里有客人,二人又喝了酒,他怕出事便没让他们进去。凌晨二时三十分左右,周涛敲他的房间门,让他帮忙送邓刚去医院,此时他发现周涛的胳膊正在流血。

    他跟着周涛到了宿舍,发现邓刚趴在宿舍内的地上,头冲外,地上有一大滩血,他与周涛一起将邓刚送到医院,并打电话报警。

    该份证据证明,邓刚死于女生宿舍内,宿舍为第一案发现场。”检察员道。

    接下来,检察员又出示了第五、六、七、八、九份证据。

    第五份证据,尸体检验报告,证明邓刚系被锐器(单刃片刀)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提取的白把水果刀可以致上述损伤。

    第六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为山庄女服务员宿舍。该宿舍室内地面上有片状及点状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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