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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节


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中有八大重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属于重罪,但是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爆炸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宁国义非常熟悉作案地点,也就是老朱家周围的环境,知道朱千红家附近还居住着村里的其他居民。

    而且宁国义曾在石场工作过,本人时常使用炸药开山炸石,也懂得如何制作炸药。案发当时,他为了加大爆炸产生的破坏力,有意将两个炸药包捆绑在一起,顺着朱家的后窗扔入室内,由此可知,他对爆炸的后果应当是非常清楚的。

    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炸毁老朱家的房屋,炸死朱千红,对爆炸是否会危及朱家其他人的安全,是否会波及到周围的邻居持放任的态度,听之任之。

    主观上,宁国义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宁国义的行为造成了老朱家房屋毁损及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同时还对周围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宁国义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所以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爆炸为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爆炸的手段杀害特定的人,而爆炸却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且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就构成爆炸罪。

    另外,本案属于法条竞合犯,被告人宁国义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

    对法条竞合犯定罪处刑应当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就本案来讲,省高院按照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我认为是正确的。”方轶道。

    “法学博士就是法学博士,比我这半路出家的强太多了。随便一个问题到你嘴里都能说出一二三来,佩服!我服了!

    走吧,中午我请客。”王德友没想到方轶的理论和实务都这么强悍,看来方轶的博士真不是混文凭的,确实有真才实学。

    中午吃过饭后,方轶回到办公室收拾了下,便开车去了盛丰集团。

    “兰姐,这么急叫我过来,是不是有要紧的案子啊?”方轶拎着公文包走进了兰姐的办公室。

    “兄弟,一会儿我给你介绍个朋友,他姓史,历史的史,叫史光勇,是我们的一个合作方,专门给我们的工程公司提供水泥的,是个小水泥厂的老板。

    他儿子前段时间被抓了,他之前找的律师不行,要了他十万块钱,结果案子没办好。昨天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介绍个刑事律师,我就想起你来了。具体案子的事一会儿让老史跟你说吧。”兰姐大咧咧道。

    二人正在说话间,一个身材魁梧,五十来岁的大光头,穿着皮夹克,敲门后走了进来:“高总,忙着呢?”

    “哎呀,说曹操,曹操就到。我刚提到您,您就来了。快过来坐史总。”兰姐起身招呼道。

    “这位是?”史光勇看向方轶问道。

    “这位就是我给您推荐的方律师,也是我兄弟。方律师是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门打刑事官司的,跟我认识很多年了,现在是我们集团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刑事这块。”兰姐介绍道。

    “您好,史总。”方轶起身微笑道。

    “您好。方律师,之前就听高总提过您,没想到这么年轻。”史光勇上下打量方轶道。

    “别看我兄弟年轻,可办过不少大案、要案。网上有他的介绍,回头让你秘书给你查查,一百度就出来了。”兰姐道。

    “我秘书?还是算了吧。”史光勇撇了撇嘴道。

    “咋啦?”兰姐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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